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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2273号

潘求凯与周节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求凯,周节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2273号原告潘求凯,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亚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节目。

原告潘求凯诉被告周节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2日受理以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日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求凯的委托代理人李剑平、邓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节目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求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节目立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4年5月15日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周节目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了月利息为1%,如果超过10个月,则月利息为4%。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支付了20万元还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潘求凯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2、被告周节目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周节目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周节目向原告潘求凯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系双方当事人所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告归还了20万元,尚欠本金3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周节目归还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逾期未还按月利率为4%计息,原告起诉时自行调整为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节目立即归还原告潘求凯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周节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日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庆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