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祥林,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凌月明,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刘祥林因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祥林申请再审称,行政机关作出的《复函》属于虚假信息,而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撤销。相关维稳金明细账目与刘祥林自身的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立案再审。两江新区管委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刘祥林向原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2012年度至2014年度期间下拨给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的维稳金明细账目的政府信息”时,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或作出合理说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据此以申请人不具有特殊需要为由不予公开,并无不当。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刘祥林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后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刘祥林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刘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祥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谭秋勤
代理
审判员 许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