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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37-10号

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37-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在农商银行左庄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xxx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