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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官法执字第862号

毛美芝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紫自卫社区与居民委员会肖家居民小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美芝,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紫自卫社区与居民委员会肖家居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官法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毛美芝,女。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紫自卫社区与居民委员会肖家居民小组。住址昆明市官渡去矣六街道办事处自卫社区居民委员会肖家居民小组。负责人晋红。申请执行人毛美芝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紫自卫社区与居民委员会肖家居民小组身体权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71877.50元,执行费24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若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