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03民督23号

钟荣川、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钟荣川,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403民督23号

申请人:钟荣川,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冬梅,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沿江矿。

法定代表人:黄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钟荣川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钟荣川称,2003年至2015年12月22日钟荣川在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成公司)上班。上班期间吉成公司共拖欠钟荣川工资4493.14元。2015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月5日吉成公司向钟荣川出具了欠工资8212.25元的欠工资单据,约定在6个月内支付。2016年1月11日吉成公司支付工资3719.11元。吉成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的工资4493.14元。申请人钟荣川提供了欠工资单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明。要求被申请人吉成公司给付申请人钟荣川拖欠的工资4493.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钟荣川拖欠的工资4493.14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蒲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