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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15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任影、叶宗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任影,叶宗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15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影,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叶宗顺,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任影、叶宗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影、叶宗顺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任影、叶宗顺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慧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