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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045号

河南建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裕华上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建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裕华上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中。

被执行人:河南裕华上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海兵。河南建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河南裕华上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裕华上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达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