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947号
原告:李浩,男,1979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1-1)。
法定代表人:马永安,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浩与被告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李浩与被告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六年八��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