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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021号

黄木森与李加忠、昆明安同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木森,李加忠,昆明安同经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21号

申请执行人:黄木森,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李加忠,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昆明安同经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加,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木森与李加忠、昆明安同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李加忠、昆明安同经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木森借款人民币218000元及利息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李加忠、昆明安同经贸有限公司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李加忠、昆明安同经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黄木森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