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921号罪犯雍阳,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雍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雍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雍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雍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雍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雍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