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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恢2号

兰开军申请执行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开军,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兰开军,男,生于1966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执行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卢立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兰开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灵劳仲裁字(2014)第48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