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2执965-1号

邓勇与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勇,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965-1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韦斌,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邓勇与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斌所有的2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韦斌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焕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覃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