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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827号之三

周爱华与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爱华,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27号之三

申请人:周爱华,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机构代码:15127106-X。申请人周爱华与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0705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贰拾玖万壹仟壹佰贰拾陆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