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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83号

蔡某、左树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某,左树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9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左树臣,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左树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左树臣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树臣的银行存款61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四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