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2民初640号

原告彭涛与被告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涛,孙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640号原告彭涛,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孙武,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涛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涛承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