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640号原告彭涛,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孙武,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涛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涛承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