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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2979号

李海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海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979号罪犯李海丰,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9日作出(2004)保刑初字第2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海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素英经济损失1947.5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0日作出(2004)冀刑一复字第173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1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2年5月5日、2015年5月29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丰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2月23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