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周秀成。申请执行人戴亚君。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卢小丰。申请执行人周秀成、戴亚君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5018.63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18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远
审 判 员 周智伟
审 判 员 金 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范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