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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335号

王马龙与张军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马龙,张军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王马龙,男。被执行人张军杰,地址河南省新郑市。经本院依法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军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马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军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马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