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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2072-1号

吕海英与贾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海英,贾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072-1号

申请执行人:吕海英,女,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贾会明,男,汉族,退休职工。吕海英与贾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890号民判决解书,向被执行人贾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会明履行(2015)阿鲁民初字第6890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贾会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会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会明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工资,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广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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