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异6号执行异议人陕西紫阳农村某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付某某,系紫阳农商银行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贾某,系紫阳农商银行企贷中心主任。被申请执行异议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异议人陕西紫阳农村某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执行异议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执行异议人陕西紫阳农村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人陕西紫阳农村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裁定准许执行异议人陕西紫阳农村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何 明
人民陪审员 王安义
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