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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613号

杨兆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兆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613号罪犯杨兆文,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文盲或半文盲,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兆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杨兆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杨兆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兆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4次嘉奖,已经缴纳罚金100。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兆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兆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钱  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