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3297号

巫发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巫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297号罪犯巫发伟,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罗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发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巫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巫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巫发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巫发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巫发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