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丽萍,女,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国林,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姜丽萍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军
审判员 唐 宇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