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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民初762号

杨红伟与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当事人
杨红伟,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762号

原告:杨红伟,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龙海(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龙海建工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杨红伟诉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龙海(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颉

人民陪审员  刘战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