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762号
原告:杨红伟,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龙海(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龙海建工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杨红伟诉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龙海(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颉
人民陪审员 刘战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