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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瞻民初字第237号

张琢与郭红军、韩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琢,郭红军,韩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瞻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张琢

被告:郭红军、韩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郭红军、韩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