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瞻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张琢
被告:郭红军、韩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郭红军、韩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军
张琢与郭红军、韩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瞻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张琢
被告:郭红军、韩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郭红军、韩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