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1141号罪犯钟锦林,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锦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钟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钟锦林获得嘉奖25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锦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罪犯仅部分履行财产刑,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锦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冯伟文
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