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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执95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张立丰,张育萍,张仁建,刘爱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29号。

负责人:赵传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大清,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民营科技园振兴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丰,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镇河淇。

法定代表人:张仁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团结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浩程,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立丰。

被执行人:张育萍。

被执行人:张仁建。

被执行人:刘爱萍。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与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兴达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张立丰、张育萍、张仁建、刘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方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仁建、江苏兴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1、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以本金人民币510万元及年化率7%的利息一次性了结本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具体分期还款方案是双方签订和解笔录时被执行人支付100万元,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6年9月30月前支付100万元,最后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160万元,每期支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若被执行人按期如约履行,本案全部还款义务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未履行义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3、质押物的监管截止本和解方案履行完毕,从2016年4月1日起的监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支付,之前的所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和解期间,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的方式提前还款,但质押物处置款需要直接进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方才同意释放相应的质押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红祥

审 判 员  万 辉

代理

审判员  鲁兵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