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姜春芳。被执行人王晓。被执行人邵美玲。被执行人烟台牟平新华加油站。申请执行人姜春芳与被执行人王晓、邵美玲、烟台牟平新华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春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81594.33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81594.3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9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绪波
审 判 员 焦向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