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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2867号

(2016)甘0802民初286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万文,李玉忠,熊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867号原告张万文。被告李玉忠。被告熊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文诉被告李玉忠、熊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文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原告张万文承担。

审 判 长  张军海

审 判 员  铁永清

代理

审判员  贾如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