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867号原告张万文。被告李玉忠。被告熊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文诉被告李玉忠、熊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文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原告张万文承担。
审 判 长 张军海
审 判 员 铁永清
代理
审判员 贾如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