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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218号之一

张万平与应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万平,应良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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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万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瑞康、张建军、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应良伟。申请执行人张万平与被执行人应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张万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93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应良伟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李晨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