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768号原告涞水县涞磁凯立特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建玉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涞水县涞水镇育才路8号被告张金会,女,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涞磁凯立特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涞磁凯立特磁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金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水县涞磁凯立特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