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022-2号
申请执行人:曾丽平,居民。
被执行人:高明,居民。
被执行人:王荷平,高明之妻,居民。本院在执行曾丽平与高明、王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5)华民初字第0018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荷平位于华容县城关镇港西路金港湾小区测量号为670433011006、房号为1201的房屋一套,但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明、王荷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