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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3160号

张彩花、查忠福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彩花,查忠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160号申请执行人张彩花被执行人查忠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009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查忠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查忠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查忠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查忠福(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5的存款人民币100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