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738号原告王翠珍,女,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原告陈慧娟,女,汉族,1996年2月3日出生。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王翠珍,女,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被告王军霞,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翠珍、陈慧娟、陈某诉被告王军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珍、陈慧娟、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翠珍、陈慧娟、陈某负担。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培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