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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510号

邓志忠与四川华睿智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志忠,四川华睿智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510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忠,被执行人四川华睿智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彬。邓志忠与四川华睿智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成武劳仲裁字(2015)第8-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志忠于2015年7月28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邓志忠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华睿智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仲裁字(2015)第8-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雄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