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杨元明,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王天寿,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江林,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杨元明与王天寿、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天寿、江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杨元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杨元明与王天寿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建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