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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恢18号

杨元明申请执行王天寿、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元明,王天寿,江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杨元明,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王天寿,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江林,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杨元明与王天寿、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天寿、江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杨元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杨元明与王天寿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建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