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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刑初192号

汤进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汤进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进才,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进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汤进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汤进才在云霄县列屿镇汤某某家喝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城内村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汤进才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8.0mg/100ml,属醉酒。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汤进才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事实,被告人汤进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某、汤某甲、汤某乙的证言,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血样抽样图片说明、酒后驾驶摩托车图片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云霄县公安局列屿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云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汤进才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查询情况、前科(劣迹)查询表、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闽诚正所(2016)醇检字第154号血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汤进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进才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08.0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汤进才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汤进才的刑事责任。汤进才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到200mg/100ml以上,达308.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汤进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法庭上,汤进才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汤进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刘惠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