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981号罪犯邓水仁,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嘉禾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2000)东中法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水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5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03年4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3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龙永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邓水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8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邓水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水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水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伟文
审判员 胡明华
审判员 唐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纬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