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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216号

戚兰波与王生虎、焦会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戚兰波,王生虎,焦会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16号

申请人:戚兰波,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

申请人:王生虎,男,住茌平县。

被告:焦会霞,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戚兰波与王生虎、焦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生虎、焦会霞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梁义名下的鲁P×××××轿车1辆及现金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王生虎、焦会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二、将梁义名下的鲁P×××××轿车1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维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