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2050号原告陈庆生,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乌郭,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永顺,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陈庆生与被告陈乌郭、陈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郑梓忠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庆生与陈乌郭到庭参加诉讼,陈永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庆生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乌郭立即向其偿还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陈永顺对陈乌郭向其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09年7月11日,陈乌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50000元,陈乌郭并于当日写下借据一张,陈永顺在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陈永顺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后经其向二被告催款,陈乌郭分二次向其偿还借款计15000元,尚欠借款35000元,二被告均予以拒绝偿还,无奈之下,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乌郭辩称,其向原告陈庆生借款50000元属实,借款后,其分二次向原告偿还借款计1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35000元因经济困难未能偿还,要求分期偿还。被告陈乌郭、陈永顺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陈乌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庆生借款50000元,并由陈永顺提供担保。之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借款,陈乌郭分二次偿还原告借款计15000元,尚欠借款35000元,二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如上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被告陈述与答辩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乌郭向原告陈庆生借款50000元,并由陈永顺提供担保,后陈乌郭偿还原告借款计15000元的事实,有陈乌郭、陈永顺共同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以及原、被告陈述与答辩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陈永顺为陈乌郭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认定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尚欠的借款,二被告未能偿还,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陈乌郭向其返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及陈永顺对陈乌郭向其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乌郭、陈永顺经本院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乌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庆生返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陈永顺对被告陈乌郭向原告陈庆生返还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陈乌郭、陈永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7.50元,由被告陈乌郭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梓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思思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