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50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满英,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和英,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振英,男,1948年12月3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伟(曾用名王殿英),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红英,男,1960年1月3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英,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满英、王和英、王振英因与被申请人王东伟、王红英、王玉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7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满英、王和英、王振英于2016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满英、王和英、王振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满英、王和英、王振英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梦
书记员 常雨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