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1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叶某水泥款人民币39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规避执行、且查无下落,导致申请执行人叶某39575元水泥款无法执行,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