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民初2010号

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010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齐河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周炜利,齐河县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齐河县。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