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010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齐河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周炜利,齐河县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齐河县。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