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165号原告许克强,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陈月,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春惠,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新苑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2007540249306。负责人王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建东,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许克强与被告付春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克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克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克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许克强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雅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秋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