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任尚闯被执行人胡金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03民初013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金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金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金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金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建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