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721号罪犯李伟。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廊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以(2011)冀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冀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5月26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一次,表扬三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