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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催14号

温岭市荣奔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温岭市荣奔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民催14号

申请人:温岭市荣奔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温岭市荣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许昌许继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50005323303890;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出票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荣奔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荣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肖莞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晓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