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2民初355号
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法定代表人:郑龙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瑞,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荣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俊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