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84号之二原告新乡市三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中联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文军。委托代理人张国富,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织金县香江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兴乡实兴煤矿,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负责人王立宏。
原告新乡市三联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织金县香江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兴乡实兴煤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三联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2969元,由新乡市三联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伟
审 判 员 吕 敬
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苑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