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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2001号

方忠敏与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方忠敏,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2001号

原告:方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汪良宽,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中关乡斗水村财公组。

法定代表人:储中训,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忠敏与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审理后变更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忠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宽、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忠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方忠敏工资款66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原告方忠敏等6名民工为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安装岳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6号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完工后,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尚欠方忠敏安装工资,方忠敏多次追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承认方忠敏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方忠敏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忠敏工资6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程为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丽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